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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转)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时间:2019-12-07

(转)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住建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云建金〔2018〕14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上级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要求,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进一步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防范及降低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经深入调研,结合昆明实际,并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决定对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调整解读如下:

  一、简化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一)简化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数据共享工作,充分利用电子档案复用功能,目前已具备了不再需要缴存职工提供单位核实盖章的相关证明的条件。

  (二)简化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的具体内容

  1.缴存职工办理柜面提取业务,不再需要提供《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证明》或《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殊情况销户提取申请表》,调整为提取申请人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不再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调整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进行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

  (一)调整职工离职提取公积金条件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昆明市正在加快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人员流动频繁,为更好的服务缴存职工,保障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稳定性,落实《通知》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结合昆明实际,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调整。

  (二)调整职工离职提取公积金条件的具体内容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销户提取条件,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六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即不再区分缴存职工是否为昆明本地户口,以封存满六个月作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销户提取前提条件(缴存职工按该原因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可自助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三、调整职工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调整职工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背景

  近年来,昆明的城市建设发展不断提速,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屋交易量不断增大。《通知》中明确,“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昆明实际,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调整。

  (二)调整职工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具体内容

  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提取公积金申请

  1.所购房屋产权人中,存在除夫妻或同户成员外的其他人的;

  2.夫妻之间进行房屋交易的;

  3.不以整套房屋产权进行交易的。

  缴存职工按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产权人存在共有人的,除按现行政策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对应关系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户口薄。

  此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提取时,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属同一户籍或属有迁入迁出对应关系的户籍的人员。

  四、调整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调整职工按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所需提供材料的背景

  昆明市目前执行的缴存职工按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公积金〔2017〕213号)文件,其中包含核实“契税发票”一项,目的为核实职工购买二手房行为的真实性与房屋价格。经与昆明市税务部门联系核实,契税发票无法通过线上渠道核实,国家税务总局现已推出“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展现纳税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计税金额、不动产地址等信息。

  增值税发票为办理二手房交易的必需的材料(部分符合相关政策,免征增值税的情况,税务机关也会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标注计税金额,税率为0或不征税,上税金额为0),可以达到市公积金中心核实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房屋相关情况的目的,特别对异地购房行为的真实性有显著帮助,同时能有效防止及遏制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发生。

  (二)调整职工按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所需提供材料的具体内容

  缴存职工按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的,所需提供材料中的“契税发票”调整为“增值税发票”。

  五、调整职工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调整职工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提取所需材料的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的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不动产信息已实现联网,五个地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登记查询结果已可通用。同时,市公积金中心在业务办理和稽核过程中发现并查实,使用假材料办理租房提取的人数趋增。

  为进一步贯彻“放管服”相关改革,落实《通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调整。

  (二)调整职工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提取所需材料的具体内容

  缴存职工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按市场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办理提取的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屋登记查询结果(当年有效)、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结婚证或离婚证(如果未婚则无需提供);因工作需要在缴存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外租房的,还需要提供租房当地工作证明、异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异地分支机构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屋登记查询结果可通用。

  如有疑问,请致电昆明公积金服务热线:087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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