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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告

(转)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告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时间:2019-12-07

(转)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告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住建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云建金〔2018〕143号)和上级进一步做好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要求,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进一步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防范及降低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经深入调研,结合昆明实际,并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决定对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简化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一)缴存职工办理柜面提取业务,不再需要提供《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证明》或《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殊情况销户提取申请表》,调整为提取申请人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见附件)。

  (二)缴存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本文第二条),不再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调整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进行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销户提取条件,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六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即不再区分缴存职工是否为昆明本地户口,以封存满六个月作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销户提取前提条件(缴存职工按该原因提取,符合该提取条件的可自助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三、调整职工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一)所购房屋产权人中,存在除夫妻或同户成员外的其他人的;

  (二)夫妻之间进行房屋交易的;

  (三)不以整套房屋产权进行交易的。

  缴存职工按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产权人存在共有人的,除按现行政策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对应关系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户口簿。

  四、调整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缴存职工按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需提供材料中的“契税发票”调整为“增值税发票”。

  五、调整职工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缴存职工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按市场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办理提取的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屋登记查询结果(当年有效)、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结婚证或离婚证(如果未婚则无需提供);因工作需要在缴存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外租房的,还需要提供租房当地工作证明、异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异地分支机构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屋登记查询结果可通用。

  六、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19年12月16日正式执行。

  如有疑问,请致电昆明公积金服务热线0871-12329。

  附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打印,或至服务网点直接填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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