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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8-28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优化政务服务,现就有关人员、业绩和检测能力认定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提供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社会保险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险种,缴费单位原则上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申报单位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但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下同)。

  二、技术负责人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是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科研等工作的经历。

  三、检测人员提供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申报单位可聘用技术能力符合要求的退休人员,但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可提供劳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作为替代,并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四、检测人员具有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专业应与申报资质专业类别一致,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与申报资质专业类别相对应(见附件1)。

  五、检测人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且包含多个专业的,在申请相应类别甲级资质时,可重复计算申报人员数量。

  六、技术负责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人员配备认定为不达标,一般人员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申报人员数量按扣除有关人员数量后认定。

  七、“近3年内承担过”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逆推3年期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工程质量检测业绩。如申请资质当月为2023年8月,“近3年内”的业绩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工程质量检测业绩。超过此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八、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违规分包的业绩不予认可。往年未通过资质延续的单位,在原资质有效期内承揽的符合原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并满足“近3年内”要求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业绩,可认定为有效业绩。

  九、检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检测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及代表性检测成果(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不符合申报资质类型的业绩不予认定。

  十、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证书附表中所列参数应包含《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规定的申请专业类别所需的全部参数。参数依据的标准需优先采用水利行业标准,无水利行业标准的,可采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2)。

水利部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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