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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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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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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1 10:5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队伍建设,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我部起草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陆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进入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1.电子邮箱:zxzl@mw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意见反馈”字样。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010-63202571。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队伍建设,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面向全社会提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不分级,包括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5个专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英文名称为:Water Project Quality Inspector。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通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按照《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水利行业协会、学会和人才评价机构等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同意后,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水平评价和登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九条 评价机构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大纲,负责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水利部指导评价机构确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累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作满4年;
(二) 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累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五)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的上述学历或者学位人员,累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评价机构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监制,评价机构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试工作结束后,评价机构将本年度考试人员名单及考试结果,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质量检测的方针政策、发展状况,熟悉水利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掌握水利计量认证、质量检测技术与管理方面的知识,掌握所从事质量检测专业的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质量检测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能力,能独立完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解决检测过程中的突发问题;
(四)熟练编制质量检测方案、组织实施检测活动、进行检测数据分析评价、编制和审核检测报告,在从业活动中形成的检测成果文件上签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记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评价机构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接受水利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定期公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登记情况,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依托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从业信息和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从业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涉及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举办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报送考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违反政策规定或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考试工作任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暂停其实施考试工作,宣布考试结果无效,直至撤销其承接水平评价工作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认定具备工程师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中水协〔2009〕2号)取得的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按照《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水利行业协会、学会和人才评价机构等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同意后,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设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科目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基础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业科目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 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其他专业科目的,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
第六条 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 坚持回避原则,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考试,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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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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