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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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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1-05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简化、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我部起草了《水利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进入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

  1.电子邮箱:zxzl@mw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告知承诺制意见反馈”字样。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告知承诺制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010-63202571。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1月5日

水利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水利部自2023年×月×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申请单位

  登记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下同,见附件1)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资质类别和等级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三个专业乙级资质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三)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增加专业申请和延续资质等级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告知承诺)》(见附件2);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

  (二)可免于提交的材料

  1.企业章程;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职称证书;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告知承诺)》中所列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和最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具备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告知承诺)》中所列近3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监理业绩,含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在每月1日至5日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填报申报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较重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受理。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水利部依据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单位发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电子证书。

  在准予许可决定做出前,申请单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申请,撤回后再次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重新办理。

  (四)公告。水利部公告准予许可的申请单位名单。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的企业概况、注册人员名单、监理业绩清单、申报事项等主要申报信息,在水利部网站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获得资质证书后3个月内,由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三)申请单位接受核查时,不如实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或不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条件的,由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条件的,由水利部撤销其资质。 

  (四)申请单位做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水利部直接撤销其资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被撤销资质的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五)申请单位在资质认定中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规定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五、其他事项 

  (一)国务院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调整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的,本公告实施范围相应自动调整。

  (二)申请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在通过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规定。

  (三)申请单位选择一般程序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水利部当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公告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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