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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15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告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15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告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23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15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告

  云南省水利厅通告

  第7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15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决定对省水利厅涉及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其中,取消4项,合并实施5项,下放3项,部分下放3项。现通告如下:

  一、决定取消4项行政权力事项

  决定取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等4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二、决定合并实施5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决定合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行政权力事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二)决定合并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核准权限分别并入发展改革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子项“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站项目核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并入“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不再单列。

  三、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6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决定下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3项行政权力事项省级权限至州、市级水利部门,省水利厅不再实施。

  (二)决定部分下放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级水利部门。

  (三)决定部分下放取水许可省级权限,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取水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级水利部门。

  (四)决定部分下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省级权限,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级水利部门。

  对取消的事项,省水利厅有关处室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的事项,省水利厅有关处室要做好交接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对合并的事项,省水利厅有关处室要加强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云南省水利厅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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